|
文/轮子
近日,江西8岁男童在生活小区内玩耍,命丧火车铁轮之下。男童死后,赔偿数额成为争执焦点。男童父母认为,按照交通法,铁路方面存在明显过错,至少应该赔偿20万元。铁路方面则出示了一份1979年的国务院文件,认为“救济费”最多150元,且是出于“人道主义”。(1月16日《江南都市报》)
“1979年的国务院文件”是一份什么文件?笔者查询如下:国务院[1979]178号《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对事故死亡赔偿的金额为80到150元,最多只能补偿300元,此外还可给死者家属解决粮票。
1979年的“暂行规定”,竟然“暂行”了28年?如果还用当年“给死者家属解决粮票”规定来作处理,岂不滑天下之大稽?
在现代法治社会里,衡量某个法律或规定是否科学,首先要遵循“善和人性”。法律无情,本质上却有人文关怀的热度。一个如此“不合时宜”的文件,堂而皇之存在了28年,何尝不是对法治文明的反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