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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稠城大队率先推出举措——“情绪不稳定,不得上街开展执法工作”。根据新举措,如果一早上班,自己感觉情绪不佳的,可以向所在中队领导提出申请,但需要说明原因。另外,如果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同一天内碰到3起或3起以上不配合执法或阻碍执法事件的,这一执法队员当即就可以获得批准当天不用再上街执法了。
没有人会事事顺心、一帆风顺,或者因家庭琐事、或者因工作压力、或者因突然变故,凡是人,都难免有情绪不好的时候。但个体情绪再不好,却也很少有人却因此做出违背公德和触犯法律制度的事情,因为人毕竟是一种有理性、有智慧的高级生命,绝大多数的人都会公私分明,自发调节好自己的情绪,让之置于道德和制度可控的底线内。
正如有网友所言,城管有情绪,执法就可以“发脾气”吗?倘若如此,我们这个社会就乱套了——教师有情绪,就可以体罚学生;工人有情绪,就可以罢工停产;医生有情绪,就可以乱开药方……所以,城管执法活动中出现的粗暴执法、不文明执法,与“情绪”无关。那么,为什么一些手中掌握公权力的执法者(尤其是城管),就可以肆无忌惮的将个体情绪带入到执法活动中去呢?我想,原因不在于,个体的控制力差,而在于,权力缺乏监督,权力欲望无限膨胀,心里原本就缺一根服务大众的神经。
从这个角度看,“城管情绪不佳就不执法”固然可以视为是对城管的一种“精神关爱”,但如果试图以此来强化城管队伍的执法文明规范化建设,纯粹是掩耳盗铃。而实际上,此举还容易助长错位的“情绪执法”心态——我今天有情绪,对小商小贩粗暴点、甚至拳打脚踢,都是可以理解的。城市管理不是城管的“情绪舞台”,不能让公共执法让执法者的情绪牵着走——如果按照这种“逻辑”,城管情绪好了,又是不是该“徇私枉法”了?到那时,城管部门又是不是要再出台“情绪好也不许上街执法”的规定呢?
在湖北天门事件发生后,城管执法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这,也自然引起了很多城管执法部门的反思和反省,纷纷推出各种举措来“拯救”自身的社会口碑和公共形象。心态是积极的、值得肯定的,但一些做法却实在是“浮躁”之极。没有去触及实际问题,总在那些“表面现象”上大做文章,打华而不实的“花样太极”,令人遗憾。(作者:陈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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