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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月22日晚7点举行的中共云南省呈贡县纪委十一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上,呈贡县委副书记、县长吴庆昆宣读了干部处理决定:同意蒋文辉辞去县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职务。同时,呈贡县投资促进局局长王亚华向大会作书面检查,并通过呈贡电视台向全县播出。这在呈贡县都是第一次(2月23日《都市时报》)。而此前,在2月20日举行的昆明市招商引资与开发区发展专题讲座上,蒋文辉因在会上打瞌睡,被省委常委、市委书记仇和当众点名批评。
在处理这件事上,呈贡县可谓是态度坚定、办事高效。但这一处理结果,让我不管怎么看都觉得,蒋文辉像是一只撞到枪口的鸟。冤吗?我说有点冤。
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试问,“在会场上打瞌睡”是被勒令辞职的法定事由吗?针对当前干部作风中仍然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地方党政部门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十分必要,但在会场打个瞌睡就被勒令辞职,那不仅是呈贡县对蒋文辉劳动权益的侵犯,更是对法律的亵渎。如果说干部队伍是“一家人”,那这个家长对自己人可以随意处置,也就难以让人相信他们还能维护“外人”——广大群众的利益,并接受群众的监督。干部作风建设,不能以开法治的倒车为代价。
通过这种强硬方式树立起来的干部“好作风”,能让人信服吗?下级干部敢行使《公务员法》赋予每个公务员的“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吗?这不免让人担心的是,公众到时只能听到一种声音、一个调子。这将是对民主法治建设的极大伤害,无益于可持续性发展。
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当重在制度建设与对制度的执行,而不应以杀鸡儆猴、枪打出头鸟的方式来树立。(作者:王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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