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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上午,长春市公安局召开2008年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会上,该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高学章要求,年末将按1%的比例来抓各类反面典型,全市各分局、各警种都要给所有民警进行排名,对那些执法水平不高、纪律作风松散、各单位排名靠后的,集中办班学习,学习不合格者将取消其执法权。目前,该市公安系统有1万余名民警,也就是说,将有100名民警会进入学习班。(据2月26日《城市晚报》)
给反面警察办学习班,笔者很是反感。这主要倒不是如一些网友所言,量化成1%的指标是否欠缺科学性,而在于本就不应为反面典型警察办学习班,因为它不是“对症下药”,自然无法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谈及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厘清一个问题:这些“执法水平不高、纪律作风松散”的反面警察,到底是不懂地如何正确执法,还是出于权力寻租等原因,不想正解执法?我想,这恐怕主要还是后者。毕竟,现在的警察都是经过岗前培训的,按理说执法水平是合格的才能上岗。
既然不是“不懂”而是“不想”,既然不是知识欠缺而是态度问题,那如果不是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惩罚机制去克制他,而只是单纯地办学习班教执法知识就没有多大的意义。要知道,书面考核合格不等于实际中的执法水平合格,在学习班上口口声声称“为人民服务”,而在实际执法中是否变成“为人民币服务”也就不得而知了。
此外,这1%反面典型是否真是真正的反面典型还不好说。要知道,根据经验,这些反面警察不排除是那些所谓“最不听话”而被领导“穿小脚”的警察,或者单位领导搞一言堂,就像把先进名额奖给最听自己话的人,也把落后名额推给个人最不喜欢的人。
事实上,长春市为什么要推行这一举措的,无非就是给广大警察加压,让他们居安思危。可是,《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不是早就设定考核机制了吗?而其间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要辞退”等规定,不是比学习班更有威慑力吗?
从这个角度讲,面对反面典型警察,我们不要老想着去办学习班,而应先反思:《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是否真正起作用了?(作者:陈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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