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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本不想来评论最近“地球人都知道”的“艳照门”事件,可是又于心无忍!因为无论是在网上,还是周围同事朋友,无非都是“讨罚”艺人陈冠希(以下简称陈)的口水。一浪高过一浪,我有点不明,难道这事件的幕后策划者就是陈吗?只是想让他及那些前女友火上加火吗?那最终的结果可就有些让和尚们摸不着头脑了,“退出学艺圈”这代价何其大,虽然陈有着自己的公司,有着亿万的身家,演艺圈的收入不会是他吃饭生活的主要收入,但会为了那道“黑火”,冒着被黑白道追杀的生命危险而做出这样可笑的炒作吗?他星途一片大好,演艺亦被大导们认可,用这个他喜欢的东西来开玩笑,真是太不值了。所以,陈也是个可怜的受害者。不要说他是我的偶像而为他辩护,我不喜欢他这种酷劲十足的小男生类型。只因为这次,这孩子被害惨了。
要说陈没有责任吗?当然有,因为他的个人魅力,他的玩世不恭,他的“坏”习惯,他的保管不周,才给了那些专靠别人的隐私想一夜暴富的小人们趁机兴风作浪的机会,贻害社会和当事人。也给了那些唯恐天下不乱,嫉妒心和偷窥心理惧强的人们狂吐口水的机会。随地大小便后又躲在旮旯里兴栽乐祸地看谁都踩了一脚的屎。那相对于小陈来说,他的罪过算得了什么?顶多能算上过失。而罪魁祸首呢,是广大口水多的没处吐的“文人”们,是“文明”社会上广大的“文明”群众,是一群道德和操守具“高尚”的社会人。
再说说爱好问题。各人的皆都不同,因为这件事件发生,陈的这个爱好被一部分说成了变态。看来这一部分的人们显然还没弄懂“变态”这个词的具体含义。不要以为在当今的这个社会,一个人的所作所为稍不大符合多数人的逻辑思维,稍不符合大多数的传统习惯,稍不符合自古以来的封建传统,稍不符合大家所能接受的最低尺度就被称之为“变态”。如果这部分人就非要把陈的爱好和变态这个词划上等号,那么,中华泱泱大国的文字艺术也就被糟蹋的体无完肤了。
不是小女子非要替陈说些好话,撇清陈的的那些欲加之罪,主要是现在大众对他的责难>=他所犯的过失。都不会认为那些在诽谤诋毁他的人和陈本身有着深仇大恨,何其苦呢?只是为了自己那点切身小利吧?
其实本身就是陈和那些女星们的私生活,过与不过自有他们本人去认定。拍不拍那些所谓的“淫照”也只能由他或她的爱好而定。而最终酿成这件事扩大并产生这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却决定不了,这是何道理?给他们造成的伤害,却要讨伐他们,这是何道理?原来,艺人们的自由真的是有,但似是无!非常佩服阿娇事后的态度,这小女子顶着是何等的压力站出来承认这一切。换作任何一个普通人,我男未婚女未嫁的,用得着向第三个人解决这一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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