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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拆迁的只能是法治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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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同意给国企老总百万年薪?
·诱人违法的行为可以休矣
 
·和卫生部一起慢慢变老?
·拆迁模式变革的关键在于限权
·读刘翔“书写”的另类“提案”
 

  据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透露,《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已经拟定,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等各方意见。据悉,在提交讨论的草稿中,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详见今日本报A02版)

  表面看来,这种政府主导拆迁的新模式,是对既往拆迁中出现的错乱关系进行纠错——政府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在变换土地使用人时,理应先完成拆迁再把净地交给开发商。而现实中,政府却省略了这个重要环节,把开发商与拆迁户直接推上博弈平台,在这种情况下,力量贫弱的拆迁户只能被动尴尬地面对强大的开发商,其命运不难想象。

  显然,如果改成由政府主导拆迁,无疑意味着现有的拆迁模式将进行一次重大转身。但问题是,这一切都置于一种前提假设之下,那就是与民争利的,只是开发商,而不是政府。换句话说,就是在拆迁问题上,可能做坏事的全是开发商,而政府将完全站在最合理的利益平衡点之上,以客观公正身份,来行使相关权力。行文至此,对于由政府主导拆迁的公正性,相信谁都不敢再抱有足够的信心了。

  道理很简单,所有权力的好坏,都不在于由谁来行使,而在于行使者是否受到恰当的约束。拆迁主导权也是一样的,开发商也罢,政府也罢,关键是拆迁权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约束,来使之不能偏离公平与公正的轨道。做不到这一点,不论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财产,都很难摆脱被任意践踏的命运。

  而以往种种拆迁悲剧让我们遗憾地看到,在一些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一种很暧昧的关系。比如,不久前发生在江西丰城的拆迁株连事件,震惊全国,清晰地向我们展示了某些地方政府把“组织力量”异化成挟裹民权的工具,公然侵犯公民权利,使广大拆迁户合法利益严重受损。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权力机关利用目前《物权法》文本在“公共利益”界定上,尚没有一条明晰的边界,不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来剥夺拆迁户应有的权益。

  由此可见,解决拆迁问题的根本,并不在于拆迁权由谁主导,而在于谁才可以不做坏事,不会去破坏拆迁中相关主体应有的利益平衡。我们不能保证开发商都不做坏事,同样也不能保证所有的地方政府都能立场公正。(作者:单士兵)

来源: 大河网-河南商报  2008-03-10 09:48 编辑: 柴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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