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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自重庆的全国政协委员李铖锋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明确小区业委会法律地位的提案》。笔者认为,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日趋加快之时,此提案正逢其时,对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意义重大。
业委会,故名思义,是小区全体业主的“代言人”,也是小区公共产权的“代管者”。然而,长期以来,业委会建设举步维艰,业委会无法律主体资格,业委会的工作全靠“凭着感觉走”,实际地位与职能发挥不对称。名不正,则言不顺、路不畅。业委会地位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了维护业主权益的不稳定性,如政府的“红头文件”只到物业公司不到业委会,业委会生存在“政策真空”中;小区发生业主利益受侵犯的事件后,法院一般不受理业委会的诉讼,而单靠业主个体起诉,不仅成本高,且风险太大;再如对公共场地的利用经营,业委会没有法人资格,无正当身份利用公共场地为业主谋利。因此,随着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利益博弈增多,业委会难以发挥维护保障、沟通协调的作用。
有位才有为。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明确业委会法律主体资格,已是势在必行。这样,才能让业委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到位、不越位、有作为,充分履行为业主代言、为业主维权的职能。业委会坐正了,构建和谐小区才有法律保障。(作者:丁华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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