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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名权拍卖凭啥不经人大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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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济南市标志性建筑和交通枢纽的黄河大桥将于3月下旬拍卖冠名权。此次拍卖的济南黄河大桥冠名权,使用期为5年,面向全国有实力的企业、单位。拍卖结束后,将采取“济南+冠名企业名称(品牌)+黄河大桥”的形式重新对大桥进行命名。(《河南日报》3月18日)

  近年来,在“经营城市”的理念支配下,很多城市都把公共资源拿出来商业化运作,道路桥梁冠名权的拍卖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一种。城市建设需要用钱,公共服务需要用钱,把公共资源“开发”出商业效益,弥补经费之不足,看上去无可厚非,其实不然。

  不是什么东西都可以拿去“换钱”的。尤其是一些地名、道路桥梁名,常常蕴含着一个城市发展变革的历史,与城市文化底蕴密不可分,起码的公共性品质是必须得保持的。时下是商业社会,消费甚嚣尘上,但无论如何,我们也不能让传统文化和公共精神在商业大潮的席卷下没有了立锥之地。而且,道路名作为地名,要确保持久的稳定性。就事论事,济南黄河大桥这样拍卖有效试用期为5年的冠名权,很容易造成地名的不断变更,牵一发而动全身,给城市管理和市民出行带来很大的不便,要付出太多无谓的社会成本,浪费大量的公共财力。

  更重要的是,既然是拍卖,就势必唯钱是举,倘若有信誉度和形象不佳的企业获得了冠名权,大桥管理者又情何以堪?而既然是企业,不管目前多么有实力,总会有“破产”的可能,一旦在5年的冠名期内该企业不存在了,又该如何处置?1999年,济南轻骑集团靠拍卖取得济南市工业南路冠名权。当年红火一时的济南轻骑集团现已被重组,许多人至今不习惯叫轻骑路,仍称呼工业南路———这就是一个明证。

  在笔者看来,地名以及道路桥梁名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归全体人民所共有,那么地名的更改和有偿冠名不但应该广泛征求市民意见,还要经过人大的审批同意。即使要拍卖,冠名企业的“审核”、地名的拟定以及拍卖所得的用途,也都应该提交人大,由人大组织市民代表和专家讨论,最后由人大代表来表决通过。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很多地方的道路冠名权拍卖,只是像上级主管部门打一个报告就公然进行了拍卖,将自己所管理的公共资源视为“私有物品”,想怎么“卖”就怎么“卖”———我想,或许这才是值得我们警惕的关键所在。(作者:陈一舟)

来源: 华龙网-时代信报  2008-03-19 10:14 编辑: 柴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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